公告事項

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相關申請文件

  1. 申請條件: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,就讀該市國民中學,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(不包括空中大學、補習學校、進修學校、夜間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、研究所及在職專班)之在學學生,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,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本項獎學金。
  2.  本(114)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3.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彙整列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)逕送本府教育處(學輔校安科)彙辦;未依規定者(如證件不齊、未經學校核章、逾期或個別申請等)
    概不受理。為利簡政便民,學生申請時請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;低或中低收入戶者,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文件。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,所送申請書及證件(不論錄取與否)均不退還。
  4. 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(http://www.cy.edu.tw)/各式表單下載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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